發布時間:2016-12-12 11:08:42 熱度:139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權變更的重要表現。人們之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其原因取決于多方面,比如股東離開公司、維護股東利益、股東發生分歧等。不過,每個公司的情況不同,因此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涉及到的程序和條件也不同,而且其中還有一些限制性規定。股權轉讓的不同情形有不同規定,比如股東與股東之間轉讓、對外轉讓、法院強制股權轉讓等。本文針對以下幾種情形,分別給出相應說明和解釋,以備后用。
一、股權對內轉讓
股權對內轉讓,是指股東和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在我國法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權,這一塊比較自由,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股東在轉讓出資后,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
二、法院強制轉讓
股東如果出現一些違法違規行為,人民法院會強制其進行股權轉讓。但是,必須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因為其他股東有資格優先購買擬轉讓的股權,法院在做出通知后,其他股東應當在二十日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進行股權強制轉讓時,應當有相應依據,比如裁定、判決、支付令、調解書等。
三、向第三人轉讓
股權向第三人轉讓,即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應當經過公司股東過半人數同意,這意味著股東應當做出書面申請,其他股東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內作出答復,超出此期限則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有一半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那么這些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在書面通知中應當包含轉讓價格、合同價款、受讓人等事項,以便其他股東作為參考,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資格繼承
自然人股東在死亡以后,其股權可以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后照樣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不過,雖然公司法有此規定,但是它終究抵不過公司章程的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股東之間可以規定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資格,因此,這兩者是沖突的,應當以章程中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