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2-24 09:55:00 熱度:482
在建筑工程活動中,勞務屬于勞動力輸出服務類型企業,總包單位將勞務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否則視為無效分包或者違法轉包。作為勞務分包公司,需要把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清楚,如果盲目的去承包,可能把工程做了,最后還拿不到錢,這些事情經常發生,作為經營者尤其需要注意。
一、根據勞務分包資質規定明確承接工程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項目中,勞務部分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勞務工程分包給具備勞務資質的單位完成。采取后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因此,承接勞務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勞務資質,否則承包無效。
二、勞務分包資質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根據《建筑法》及《招投標管理法》規定,勞務公司承接工程時,需要具備勞務資質才能承包。而且必須經過經建設單位認可才行。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需要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勞務分包的具體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于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
三、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再轉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勞務公司不能將已經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單位,不受法律保護。
四、根據勞務資質管理規定,界定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文件中有對勞務分包資質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 勞務分包資質要求有哪些
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準。具體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筑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三、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與《舊標準》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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